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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6
六、附件以與原文裝訂為原則,歸檔之附件每一種以一份為限。附件需另
    存者,檔案管理人員應於線上簽核系統登錄附件另存資料,並於原文
    註記附件另存位置及附件編號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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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歸檔案件,應由承辦人員編寫頁碼。附件頁碼之編寫,除書籍型式或
    難以隨文裝訂者外,應併同其文連續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