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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5
五、各科室承辦人員應先行檢核擬歸檔案件是否辦畢,並於案件首頁右上
    角填列年度號、分類號、案次號及保存年限,逐件逐頁編寫頁碼,未
    填列者,應退請承辦人員補填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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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附件以與原文裝訂為原則,如遇過大過多不便隨文裝訂時可另行存置
    ,惟應在附件上註明檔號、收發文字號,並在原文附件欄內註明附件
    存放處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