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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4
四、辦畢之案件應於五個工作日內歸檔。歸檔案件屬紙本型式者應依照歸
    檔清單所列序號由上而下排列彙齊,併同歸檔清單送檔案管理人員辦
    理歸檔;屬線上簽核案件者,於公文線上簽核系統辦理線上歸檔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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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;有附件者,每一種以一份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