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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24
二十四、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辦理教育訓練,提昇同仁對於檔案作業之重
        視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訂定
24
二十四、每年歸檔之數量,應於年終由檔案管理單位陳報典獄長核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