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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23
二十三、檔案管理人員得視業務需求觀摩績優機關檔案管理作業,觀摩後
        應製作擬處建議報告並簽陳首長核准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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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三、複製檔案,得依所附收費標準表收取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