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十二、應組成檔案鑑定小組,於檔案銷毀及應用有疑慮、移轉前、保存 年限調整等時機召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會議,並依鑑定決議製成 鑑定報告。
二十二、機關人員調、離職時,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,以檢查其 檔案應歸檔情形及借調檔案情形;如有借調檔案應全數歸還,不 得轉借;如屬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未屆歸還期限者,應依相關 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