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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22
二十二、應組成檔案鑑定小組,於檔案銷毀及應用有疑慮、移轉前、保存
        年限調整等時機召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會議,並依鑑定決議製成
        鑑定報告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訂定
22
二十二、機關人員調、離職時,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,以檢查其
        檔案應歸檔情形及借調檔案情形;如有借調檔案應全數歸還,不
        得轉借;如屬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未屆歸還期限者,應依相關
        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