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十一、檔案銷毀目錄經編製完成,應會送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,併同 檔案銷毀計畫及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報告送陳首長核准後,依規定 陳報矯正署層送檔案管理局審核。經核准銷毀之檔案,應會同政 風室監毀,必要時得請相關科室派員監毀。辦理檔案銷毀時,應 錄影或拍照備查。
二十一、檔案管理人員對於歸還之檔案應詳細檢查無誤後,於調案單及調 案記錄上註記歸還日期,始將調案單退還調案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