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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21
二十一、檔案銷毀目錄經編製完成,應會送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,併同
        檔案銷毀計畫及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報告送陳首長核准後,依規定
        陳報矯正署層送檔案管理局審核。經核准銷毀之檔案,應會同政
        風室監毀,必要時得請相關科室派員監毀。辦理檔案銷毀時,應
        錄影或拍照備查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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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一、檔案管理人員對於歸還之檔案應詳細檢查無誤後,於調案單及調
        案記錄上註記歸還日期,始將調案單退還調案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