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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2
二、設置檔案庫房集中管理檔案,並指派專人負責管理。除檔案管理人員
    外,非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,經許可進出者應填寫「人員進出庫房紀
    錄單」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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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檔案室應具防火、防熱、防潮、防盜、防鼠咬、防蟲蛀、防塵埃等防
    範設施。非檔案管理人員未經許可,不得擅自進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