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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9
十九、機關人員調、離職時,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,以檢查其檔
      案應歸檔情形及借調檔案情形。如有借調檔案應全數歸還,不得轉
      借;如屬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未屆歸還期限者,應列為職務移交
      事項。未歸檔檔案應於離職前送交檔案管理人員歸檔,若經查催仍
      未歸檔,檔案管理人員應簽請首長處理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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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九、借調機密檔案,應陳奉  典獄長核准。借出時以封套密封後加蓋密
      封章,送調案人簽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