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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8
十八、機密檔案歸還時,應由調案人檢視封套之內容,核對無誤後密封,
      並在封套上簽章,註明歸還日期後交由檔案管理人員。檔案管理人
      員應檢視封套是否密封,如未密封,即請調案人處理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訂定
18
十八、機密檔案歸檔時,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,封口加
      蓋印章或職名章後,送交檔案管理辦理歸檔,但案由或案名,得以
      代碼或代名表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