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六、檔案管理人員對於歸還之檔案應詳細查檢無誤後,於調案單及調案 紀錄上註記歸還日期;如發現有缺漏、塗改、抽換、拆散等情事時 ,應於調案紀錄上載明事由,並簽報首長議處。
十六、檔案管理人對逾期未歸還之檔案應填具催還通知單,經洽催三次仍 不歸還者,應簽請 典獄長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