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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6
十六、檔案管理人員對於歸還之檔案應詳細查檢無誤後,於調案單及調案
      紀錄上註記歸還日期;如發現有缺漏、塗改、抽換、拆散等情事時
      ,應於調案紀錄上載明事由,並簽報首長議處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訂定
16
十六、檔案管理人對逾期未歸還之檔案應填具催還通知單,經洽催三次仍
      不歸還者,應簽請  典獄長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