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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3
十三、申請借調檔案時,應以案件或案卷為申請單位,並由調案人於線上
      簽核系統填具線上調案單,經承辦單位主管或秘書核准後,送檔案
      管理單位調取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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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、借調檔案應作調案記錄簿,將調案人、調案單位、調案日期、案由
      、文號、稽催情形等記載於調案記錄簿內,以便隨時查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