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三、申請借調檔案時,應以案件或案卷為申請單位,並由調案人於線上 簽核系統填具線上調案單,經承辦單位主管或秘書核准後,送檔案 管理單位調取。
十三、借調檔案應作調案記錄簿,將調案人、調案單位、調案日期、案由 、文號、稽催情形等記載於調案記錄簿內,以便隨時查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