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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1
十一、機密檔案應放置於專用櫃密鎖存放,並由專人管理。檔案管理人員
      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清查作業,並請承辦人員依規定辦理機密等級
      變更或解密事宜。機密檔案解降密後,應依一般檔案存放保管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訂定
11
十一、調檔案以承辦科室業務有關者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