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0
十、機密案件歸檔,承辦人員應以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,並確實填寫封
    套上各項目之內容,並於封口處加蓋印章或職名章彌封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訂定
10
十、歸檔案件如有微縮片、電子媒體、錄音帶、錄影帶或其它方式儲存之
    媒體者、必要時應請原承辦人員或承辦業物相關人員確任其內容無誤
    後彌封蓋章,始得點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