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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9
九、新收考核及編級期間,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~四日處分者,
    緩編一個月;受停止戶外活動五~七日處分者,緩編二個月。
    前項情形起分不予扣減,但得做為日後進分之參考。
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修正
9
九、新收考核及編級期間,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~四日處分者,
    緩編一個月;受停止戶外活動五~七日處分者,緩編二個月。
    前項情形起分不予扣減,但得做為日後進分之參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