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4
四、凡刑期三年以上已編級之受刑人符合法務部矯正署一○一年七月二十
    三日法授矯字第一○一○三○○一七二○號函規定之要件者,得報請
    法務部准予改列三級。
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修正
4
四、凡刑期三年以上已編級之受刑人符合法務部矯正署一○一年七月二十
    三日法授矯字第一○一○三○○一七二○號函規定之要件者,得報請
    法務部准予改列三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