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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2
二、累進處遇教化、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,依受刑人之類別及
    刑期訂定起分、進分標準參考表;如附表一、附表二、附表三。
    受刑人稱舊法者,適用刑法八十三年六月八日公布生效後至八十六年
    十一月二十八日公布生效前;稱新法者,適用刑法八十六年十一月二
    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至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公布生效前;稱新新法者,適
    用刑法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公布生效後。
    受刑人刑期六月以上,未滿一年六月者,入監當月報請編級,次月核
    分;受刑人刑期一年六月以上者,入監次月報請編級,第三個月核分
    。
    違背紀律延緩編級者不適用本點第三項規定。
    其他處分執行完畢後接執本刑者,依其執行情形得於接執本刑次月即
    予核分,不受本點第三項之限制。
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修正
2
二、累進處遇教化、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,依受刑人之類別及
    刑期訂定起分、進分標準參考表;如附表一、附表二、附表三。
    受刑人稱舊法者,適用刑法八十三年六月八日公布生效後至八十六年
    十一月二十八日公布生效前;稱新法者,適用刑法八十六年十一月二
    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至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公布生效前;稱新新法者,適
    用刑法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公布生效後。
    受刑人刑期六月以上,未滿一年六月者,入監當月報請編級,次月核
    分;受刑人刑期一年六月以上者,入監次月報請編級,第三個月核分
    。
    違背紀律延緩編級者不適用本點第三項規定。
    其他處分執行完畢後接執本刑者,依其執行情形得於接執本刑次月即
    予核分,不受本點第三項之限制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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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第一類受刑人因刑期甚短,縮短其考核期間,於入監後次月編級核分
   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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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累進處遇教化、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,依受刑人之刑期訂
    定如後。而依新法執行之少年受刑人教化、操行成績之起分,其刑期
    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,依起分標準增加 0.2  分;一年六月以上三
    年未滿,依起分標準增加 0.3  分;三年以上十二年未滿,依起分標
    準增加 0.4  分;十二年以上,依起分標準增加 0.5  分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