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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14
十四、遇增加刑期致變更類別者,依變更後刑期降低其教化及操行單項分
      數,而刑期因定執行刑而縮短致變更類別者,亦可補其起分之差額
      。
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修正
14
十四、遇增加刑期致變更類別者,依變更後刑期降低其教化及操行單項分
      數,而刑期因定執行刑而縮短致變更類別者,亦可補其起分之差額
      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訂定
9
九、遇增加刑期致變更類別者,依變更後刑期降低其操行及教化單項分數
    ,而刑期因定執行刑而縮短致變更類別者,亦可補其起分之差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