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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9.27 21:24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13
十三、少年受刑人教化分數之起分,依本要點第二點所列操行分數標準增
      加一分。
      少年犯,除適用新法撤銷假釋外,一律依舊法標準起、進分。
      應執行之刑期中分別適用成年犯及少年犯二種罪質者,依成年犯規
      定累進處遇,但得衡酌上述犯別所占比例。
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修正
13
十三、少年受刑人教化分數之起分,依本要點第二點所列操行分數標準增
      加一分。
      少年犯,除適用新法撤銷假釋外,一律依舊法標準起、進分。
      應執行之刑期中分別適用成年犯及少年犯二種罪質者,依成年犯規
      定累進處遇,但得衡酌上述犯別所占比例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訂定
7
七、少年受刑人教化分數之起分,依本要點第十條所列操行分數標準增加
    一分。
10
十、累進處遇教化、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,依受刑人之刑期訂
    定如後。而依新法執行之少年受刑人教化、操行成績之起分,其刑期
    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,依起分標準增加 0.2  分;一年六月以上三
    年未滿,依起分標準增加 0.3  分;三年以上十二年未滿,依起分標
    準增加 0.4  分;十二年以上,依起分標準增加 0.5  分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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