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三、少年受刑人教化分數之起分,依本要點第二點所列操行分數標準增 加一分。 少年犯,除適用新法撤銷假釋外,一律依舊法標準起、進分。 應執行之刑期中分別適用成年犯及少年犯二種罪質者,依成年犯規 定累進處遇,但得衡酌上述犯別所占比例。
七、少年受刑人教化分數之起分,依本要點第十條所列操行分數標準增加 一分。
十、累進處遇教化、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,依受刑人之刑期訂 定如後。而依新法執行之少年受刑人教化、操行成績之起分,其刑期 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,依起分標準增加 0.2 分;一年六月以上三 年未滿,依起分標準增加 0.3 分;三年以上十二年未滿,依起分標 準增加 0.4 分;十二年以上,依起分標準增加 0.5 分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