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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12
十二、教化、操行兩項分數標準應一致;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教化、操
      行兩項分數不一致,於隔月取其平均數接續核分。
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修正
12
十二、教化、操行兩項分數標準應一致;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教化、操
      行兩項分數不一致,於隔月取其平均數接續核分。
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修正
6
六、教化、操行兩項分數標準應一致;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教化、操行
    兩項分數不一致,於隔月取其平均數接續核分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訂定
6
六、教化、操行兩項分數,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,其相差不可超過 0.3
    分;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教化、操行兩項分數超過 0.3  分者,取
    其平均數起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