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教化、操行兩項分數標準應一致;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教化、操 行兩項分數不一致,於隔月取其平均數接續核分。
六、教化、操行兩項分數標準應一致;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教化、操行 兩項分數不一致,於隔月取其平均數接續核分。
六、教化、操行兩項分數,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,其相差不可超過 0.3 分;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教化、操行兩項分數超過 0.3 分者,取 其平均數起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