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、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~四日處分者,應停止計分一個月;受 停止戶外活動五~七日處分者,應停止計分兩個月。
四、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~四日處分者,應停止記分一個月;受 停止戶外活動五~七日處分者,應停止記分兩個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