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10
十、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~四日處分者,應停止計分一個月;受
    停止戶外活動五~七日處分者,應停止計分兩個月。
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修正
10
十、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~四日處分者,應停止計分一個月;受
    停止戶外活動五~七日處分者,應停止計分兩個月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訂定
4
四、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~四日處分者,應停止記分一個月;受
    停止戶外活動五~七日處分者,應停止記分兩個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