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2 18:43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奔喪應行注意事項 5
五、攜帶物品:戒護人員應著制服攜帶警棍、警笛、瓦斯槍、電警棒、無
    線電、行動電話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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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攜帶物品:戒護人員應著制服攜帶警棍、警笛、瓦斯槍、電警棒、無
    線電、行動電話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