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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檔案閱覽處使用須知 6
六、應用及查詢檔案一律在閱覽處,如有暫時離開之必要,應將檔案及所
    借用之文具交予陪同人員,不得攜出;使用電腦查詢全國檔案目錄者
    ,應先完成登出作業,始得離開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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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應用及查詢檔案一律在閱覽處,如有暫時離開之必要,應將檔案及所
    借用之文具交予陪同人員,不得攜出;使用電腦查詢全國檔案目錄者
    ,應先完成登出作業,始得離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