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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檔案閱覽處使用須知 4
四、應用本所檔案時,應出示「檔案應用審核通知函」、身分證明文件,
    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陪同應用檔案,如需使用「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
    」<網址:http://near.archives.gov.tw/,請向陪同人員登記後再
    使用相關設備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訂定
4
四、應用本所檔案時,應出示「檔案應用審核通知函」、身分證明文件,
    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陪同應用檔案,如需使用「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
    」<網址:http://near.archives.gov.tw/,請向陪同人員登記後再
    使用相關設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