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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檔案閱覽處使用須知 1
一、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(以下簡稱本所)檔案閱覽處(以下簡稱閱
    覽處)為本所檔案應用服務之場所,提供檔案閱覽、抄錄及複印等服
    務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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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(以下簡稱本所)檔案閱覽處(以下簡稱閱
    覽處)為本所檔案應用服務之場所,提供檔案閱覽、抄錄及複印等服
    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