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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職務宿舍借用要點 8
八、借住人應妥為維護宿舍,並維持環境整潔,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良
    管理人責任招致本所財物之毀損,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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