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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職務宿舍借用要點 7
七、借用人應妥善維護管理借用宿舍,如有修繕之必要者,應填具宿舍修
    繕申請單(如附件四),送總務科核辦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訂定
7
七、借用人應妥善維護管理借用宿舍,如有修繕之必要者,應填具宿舍修
    繕申請單(如附件四),送總務科核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