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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工友(駕駛)考核獎懲要點 8
八、首長對考核委員會所作決議於覆核時如有不同意見,得交回復議或復
    議後於考核表上註明事實及理由逕予更改之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