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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工友(駕駛)考核獎懲要點 7
七、考核委員會議召開時,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出席委員二
    分之一以上同意,方得為決議,但依據第二點第二項第一款、第三款
    應予解僱免職者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,方得為決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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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