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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民眾陳情(請願)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5
五、研考單位對各科室處理之民眾陳情(抱怨)事項,應紀錄具體抱怨事
    項、姓名、住址及電話號碼等,以便追蹤處理情形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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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研考單位對各科室處理之民眾陳情(抱怨)事項,應紀錄具體抱怨事
    項、姓名、住址及電話號碼等,以便追蹤處理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