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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民眾陳情(請願)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4
四、民眾親至本所陳情(抱怨)相關問題者,受抱怨之相關業務主管利用
    適當場所接待相關人員,負責紓解、傾聽,並予以委婉詳盡說明,以
    化解爭端,解決問題。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科室人員共同處理,並由
    主辦業務科、室將抱怨事項製作紀錄陳核,並由研考單位登錄列管。
    民眾親至本所抱怨相關事項,必要時得請政風人員會同處理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訂定
4
四、民眾親至本所陳情(抱怨)相關問題者,受抱怨之相關業務主管利用
    適當場所接待相關人員,負責紓解、傾聽,並予以委婉詳盡說明,以
    化解爭端,解決問題。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科室人員共同處理,並由
    主辦業務科、室將抱怨事項製作紀錄陳核,並由研考單位登錄列管。
    民眾親至本所抱怨相關事項,必要時得請政風人員會同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