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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民眾陳情(請願)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2
二、民眾以書面(含傳真、電子郵件)陳情(抱怨)者,應依下列方式辦
    理:
(一)各科室收到書面時,應將其交至收發室登錄,並由研考單位列管依
      類別分由各承辦科、室處理,並將辦理情形函復當事人。
(二)各科、室承所長指示辦理有關案件,亦應依前款規定處理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訂定
2
二、民眾以書面(含傳真、電子郵件)陳情(抱怨)者,應依下列方式辦
    理:
(一)各科室收到書面時,應將其交至收發室登錄,並由研考單位列管依
      類別分由各承辦科、室處理,並將辦理情形函復當事人。
(二)各科、室承所長指示辦理有關案件,亦應依前款規定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