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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民眾陳情(請願)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1
一、本所為有效處理民眾陳情(抱怨)事項,順暢民意溝通協商管道,以
    加強為民服務工作之推行,特訂定本規定及程序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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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本所為有效處理民眾陳情(抱怨)事項,順暢民意溝通協商管道,以
    加強為民服務工作之推行,特訂定本規定及程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