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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圖書館管理及使用須知 9
九、本署職員(工)、役男、受訓人員於離署(離職及調職、退役或停役
    、結訓或退訓等)時,應先歸還所借圖書資料,方可辦理離署手續。
    未歸還者,職員(工)緩發離職證明書;受訓人員緩發結業證書;役
    男緩發退役或離署證明書。
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修正
9
九、本署職員(工)、役男、學員於離署(離職及調職、退役或停役、結
    訓或退訓等)時,應先歸還所借圖書資料,方可辦理離署手續。
    未歸還者,職員(工)緩發離職證明書;學員緩發結業證書;役男緩
    發退役或離署證明書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
9
九、本署職員(工)、役男、學員於離署(離職及調職、退役或停役、結
    訓或退訓等)時,應先歸還所借圖書資料,方可辦理離署手續。未歸
    還者,職員(工)緩發離職證明書;學員緩發結業證書;役男緩發退
    役或離署證明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