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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圖書館管理及使用須知 8
八、影印本館圖書、期刊、論文,應確實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,且不得
    違法重製,違者需自負法律責任。
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修正
8
八、影印本館圖書、期刊、論文,應確實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,且不得
    違法重製,違者需自負法律責任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
8
八、影印本館圖書、期刊、論文,應確實遵守「著作權法」第四十八條第
    一款規定:影印書籍或期刊時,只能就全書之一部份或期刊中單篇著
    作影印,每人以影印 1  份為限。違者需自負法律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