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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圖書館管理及使用須知 4
四、館藏發展原則:本館蒐集資料範圍以矯正、犯罪、心理及社會科學類
    為主,兼及其他相關類科。館藏資料應符合本署教育訓練目標,以支
    援教學及訓練研究,配合教學活動,達成教授實用技藝、培養專業人
    才之宗旨。
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修正
4
四、館藏發展原則:本館蒐集資料範圍以矯正、犯罪、心理及社會科學類
    為主,兼及其他相關類科。館藏資料應符合本署教育訓練目標,以支
    援教學及訓練研究,配合教學活動,達成教授實用技藝、培養專業人
    才之宗旨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
4
四、館藏發展原則:本館蒐集資料範圍以矯正、犯罪、心理及社會科學類
    為主,兼及其他相關類科。館藏資料應符合本署教育訓練目標,以支
    援教學及訓練研究,配合教學活動,達成教授實用技藝、培養專業人
    才之宗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