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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圖書館管理及使用須知 3
三、適用對象:本署職員(工)、授課講座、替代役役男(以下簡稱役男
    )及受訓人員。
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修正
3
三、適用對象:本署職員(工)、授課講座、替代役役男(以下簡稱役男
    )及學員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
3
三、適用對象:本署職員(工)、授課講座、替代役役男(以下簡稱役男
    )及學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