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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圖書館管理及使用須知 24
二十四、若無法購得同版本或新版本之圖書資料,應以原書價錢現金賠償
        之。
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修正
26
二十六、若無法購得同版本或新版本之圖書資料,應以原書價錢現金賠償
        之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
28
廿八、若無法購得同版本或新版本之圖書資料,應以原書價錢現金賠償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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