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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圖書館管理及使用須知 23
二十三、借閱本館之圖書資料如有遺失、加註記號、污損、折角、毀壞等
        情形時,應由借閱人自行購買同版本或新版本之圖書資料賠償。
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修正
25
二十五、借閱本館之圖書資料如有遺失、加註記號、污損、折角、毀壞等
        情形時,應由借閱人自行購買同版本或新版本之圖書資料賠償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
27
廿七、借閱本館之圖書資料如有遺失、加註記號、污損、折角、毀壞等情
      形時,應由借閱人自行購買同版本或新版本之圖書資料賠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