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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圖書館管理及使用須知 20
二十、閱覽論文、期刊、報紙,請一次取一份;閱畢應放回原位。
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修正
20
二十、閱覽論文、期刊、報紙,請一次取一份;閱畢應放回原位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
20
廿、閱覽論文、期刊、報紙,請 1  次取 1  份;閱畢應放回原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