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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圖書館管理及使用須知 18
十八、歸還:歸還圖書資料時,將圖書交予本館服務人員或投入還書箱。
      本館借出之圖書,如因清查整理之需,可隨時通知借閱者歸還。
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修正
18
十八、歸還:
      歸還圖書資料時,將圖書交予本館服務人員或投入還書箱。本館借
      出之圖書,如因清查整理之需,可隨時通知借閱者歸還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
18
十八、歸還:
      歸還圖書資料時,將圖書交予本館服務人員或投入還書箱。本館借
      出之圖書,如因清查整理之需,可隨時通知借閱者歸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