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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圖書館管理及使用須知 17
十七、續借:圖書資料原借期屆滿,如無他人預約,得於到期當日或前一
      天,辦理續借手續,續借以一次為限,續借期限同借閱期限。
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修正
17
十七、續借:
      圖書資料原借期屆滿,如無他人預約,得於到期當日或前一天,辦
      理續借手續,續借以一次為限,續借期限同借閱期限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
17
十七、續借:
      圖書資料原借期屆滿,如無他人預約,得於到期當日或前 1  天,
      辦理續借手續,續借以 1  次為限,續借期限同借閱期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