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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圖書館管理及使用須知 16
十六、預約:
  (一)欲借之圖書資料已被他人借閱者,可親至圖書館辦理預約手續。
        當該圖書歸還時,預約者享有優先借閱權。
  (二)同一圖書資料同時以接受二人預約為限,前一讀者圖書資料歸還
        後,即依預約先後順序通知預約者於三天內(休館日順延)辦理
        借閱,逾期則取消預約資格,並依序通知次一預約者。每人可預
        約圖書資料數量與規定可借圖書資料數量相同。
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修正
16
十六、預約:
  (一)欲借之圖書資料已被他人借閱者,可親至圖書館辦理預約手續。
        當該圖書歸還時,預約者享有優先借閱權。
  (二)同一圖書資料同時以接受二人預約為限,前一讀者圖書資料歸還
        後,即依預約先後順序通知預約者於三天內(休館日順延)辦理
        借閱,逾期則取消預約資格,並依序通知次一預約者。
      每人可預約圖書資料數量與規定可借圖書資料數量相同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
16
十六、預約:
  (一)欲借之圖書資料已被他人借閱者,可親至圖書館辦理預約手續。
        當該圖書歸還時,預約者享有優先借閱權。
  (二)同一圖書資料同時以接受 2  人預約為限,前一讀者圖書資料歸
        還後,即依預約先後順序通知預約者於 3  天內(休館日順延)
        辦理借閱,逾期則取消預約資格,並依序通知次一預約者。每人
        可預約圖書資料數量與規定可借圖書資料數量相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