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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圖書館管理及使用須知 15
十五、借閱數量與期間:
  (一)借閱圖書及視聽資料以五份為限。
  (二)借閱期間為一星期。
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修正
15
十五、借閱數量數與期間:
  (一)借閱圖書以五冊為限,借閱期間為二星期。
  (二)借閱視聽資料以錄影帶三卷、光碟三片為限,借閱期間為一星期
        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
15
十五、借閱數量數與期間:
  (一)借閱圖書以 5  冊為限,借閱期間為二星期。
  (二)借閱視聽資料以錄影帶三卷、光碟三片為限,借閱期間為一星期
       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