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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圖書館管理及使用須知 13
十三、借閱時應出示相關證件(如服務證、學員證等)證明為帳號所有人
      ,若因轉借證件而發生冒用情事者,應自負相關責任;冒用他人名
      義者,撤銷使用資格。
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修正
13
十三、借閱時應出示相關證件(如服務證、學員證等)證明為帳號所有人
      ,若因轉借證件而發生冒用情事者,應自負相關責任;冒用他人名
      義者,撤銷使用資格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
13
十三、借書證毀損或遺失時請立即向本館辦理掛失登記並申請補發。若因
      未掛失或轉借而發生冒用情事者,應自負相關責任;冒用他人名義
      者,撤銷使用資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