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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圖書館管理及使用須知 12
十二、借書帳號之申請:
  (一)本署授課講座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至本館辦理申請。
  (二)本署職員(工)於到職後,可持服務證至本館辦理借閱帳號,離
        (調)職時由本館逕行刪除其帳號。
  (三)役男於到職後,可至本館申辦借閱帳號,於退(停)役時由本館
        逕行刪除其帳號。
  (四)本署訓期三日以上之受訓人員於報到後,可持學員證至本館申請
        借閱帳號,結訓時由本館逕行刪除其帳號。
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修正
12
十二、借書帳號之申請:
  (一)本署授課講座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至本館辦理申請。
  (二)本署職員(工)於到職後,可持服務證至本館辦理借閱帳號,離
        (調)職時由本館逕行刪除其帳號。
  (三)役男於到職後,可至本館申辦借閱帳號,於退(停)役時由本館
        逕行刪除其帳號。
  (四)本署訓期三日以上之學員於報到後,可持學員證至本館申請借閱
        帳號,結訓時由本館逕行刪除其帳號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
12
十二、借書證之申請;
  (一)本署授課講座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至本館辦理申請。
  (二)本署職員(工)於到職後,由本館主動發給,離(調)職時繳回
        。
  (三)役男於到職後,由本館主動發給,於退(停)役時繳回。
  (四)本署受訓練各班期之學員於報到後,由本館主動發給,結訓時無
        須繳回,俟下次受訓時可再次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