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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圖書館管理及使用須知 11
十一、攜入館內之個人物品,請自行擔負保管責任。
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修正
11
十一、攜入館內之個人物品,請自行擔負保管責任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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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攜入館內之個人物品,請自行擔負保管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