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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圖書館管理及使用須知 10
十、進入本館需注意清潔及衣履整齊,館內禁止攜帶飲料、食、或其他影
    響閱讀之行為,並須將行動電話等電訊設備關閉或改為靜音,以保持
    館內寧靜及整潔,如有違反者得請其離館。
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修正
10
十、進入本館需注意清潔及衣履整齊,館內禁止攜帶飲料、食、或其他影
    響閱讀之行為,並須將行動電話、呼叫器等電訊設備關閉或改為靜音
    ,以保持館內寧靜及整潔,如有違反者得請其離館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
10
十、進入本館需注意清潔及衣履整齊,館內禁止攜帶飲料、食物、吸煙或
    其他影響閱讀之行為,並須將行動電話、呼叫器等電訊設備關閉或改
    為靜音,以保持館內寧靜及整潔,如有違反者得請其離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