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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圖書館管理及使用須知 1
一、法務部矯正署(以下簡稱本署)為使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書刊資
    料管理及服務有所遵循,以達成支援教學與訓練工作之目的,特訂定
    本須知。
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修正
1
一、目的:法務部矯正署(以下簡稱本署)為使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
    書刊資料管理及服務有所遵循,以達成支援教學與訓練工作之目的,
    特訂定本須知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
1
一、目的:法務部矯正署(以下簡稱本署)為使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
    書刊資料管理及服務有所遵循,以達成支援教學與訓練工作之目的,
    特訂定本須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