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、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,除副署長、主任秘書、綜合規劃組長、綜 合規劃副組長、秘書室主任及人力培育科長為當然委員外,並得由署 長指定本中心人員一至五人為委員。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。
三、本委員會以副署長、主任秘書、綜合規劃組長、綜合規劃副組長、秘 書室主任及人力培育科長為當然委員,並得由署長指定教輔人員一至 四人為委員。